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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打假治劣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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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2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面对产品质量的严峻形势,行政执法机关缺乏法定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已成为执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共识——
  让打假治劣有法可依
  郝利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报告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情况。从检查情况看,我国产品质量法自一九九三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产品质量形势依然严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仍相当严重。
  问题出在何处
  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八年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二百六十八万件,质量问题占投诉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产品质量低劣已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另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数据,今年,全国已有一千万件假烟冲击市场,为一九九七年的两倍,国家利税因此损失六十亿元。同时,近年来重大恶性质量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去年以来发生的山西文水假酒案、江西有毒猪油案、宁夏银川锅炉爆炸案,都造成了人员重大伤亡。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但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适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力打击伪劣产品的需要是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提交了产品质量法的修正案草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受国务院委托,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严格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保障法律的实施。
  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严重,对打击伪劣产品非法进行阻挠、干预的问题,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二)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完善行政执法手段
  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在实施中存在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有力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场所或者伪劣产品存放场所实施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伪劣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针对现行产品质量法罚则中对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草案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修改为以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草案同时规定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人们期望通过健全法律,把我国的打假治劣引向深入,使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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