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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副其实的“金通”——记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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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名副其实的“金通”
  ——记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刘桂明
  在律师事务所云集的北京,一提起金通律师事务所,人们就会自然地将其与“金融法律专家”联系起来。“金通”成功的秘诀是什么?
  “金通”的成功首先应归功于成立初期的准确定位。创办“金通”的几位律师均为具有多年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在金融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他们根据形势,将律师所定位在以金融法律服务为主,并根据这一特色命名为“金通”。
  “金通”的每一个成员都深知,有了准确的定位,只能算迈出了第一步。为把金融业务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金通”成立伊始,即成立了研究部,并把每周五的下午定为固定的业务学习和研讨时间。
  不知不觉之间,“金通”已成为全国知名的金融证券律师事务所。许多金融机构纷纷找到“金通”,要求提供法律服务。到目前为止,“金通”的律师相继担任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及其所属机构、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数十家金融机构的常年或项目法律顾问。
  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金通”的律师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力求每个案件或项目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份法律文件都反复推敲、仔细斟酌,力求准确无误。截止到现在,“金通”的律师已办理过各种类型的金融案件,包括存款、贷款、担保、票据、信用证、信用卡、国债回购、保险等类型。在这些类型中存在着各种疑难、复杂的情况,但“金通”所大多办得相当成功。如“金通”的主任张德荣律师代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在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一审已败诉,而涉及的法律问题又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运用其丰富扎实的金融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改判,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完全胜诉,有力地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特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下发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办案指导。
  证券这个金融法律业务的尖端领域,也是“金通”的一项主要业务。郭锋律师长期从事证券法律研究和实践,是中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较早的开拓者之一。证券从业律师孙为、胡晓华都是从英国留学回国的青年律师,在金融证券法律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他们在“金通”其他律师的配合下,先后为10余家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还做了大量的上市公司配股发行法律审核工作。他们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和业务能力得到了客户的肯定。
  “金通”作为知名的金融律师事务所,还积极参与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和立法工作,先后参与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暂行规定》等法规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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