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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几点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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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3
第11版(社会经纬)
专栏:热门话题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几点思考
  倪豪梅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经日益凸现出来。我们认为,为了妥善解决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动员全社会转变再就业中的择业、就业观。要教育下岗职工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帮助职工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使广大职工真正从思想观念和心理素质上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第二,对职工下岗要实行民主决策、规范运作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一是职工下岗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让广大职工参与决策,在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方案。二是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必须着眼于把全部下岗职工组织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中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三是要坚决克服那种消极等待三年期满让下岗职工离开“中心”的错误思想。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贯彻“三三制”原则,加大筹集力度,保障资金到位。
  第三,要解决“隐性就业”中的就业转移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职工就业转移,可鼓励干部或技术骨干带动型职业转移,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优惠政策和他们的能力与技术带领一批企业职工实现职业转移,特别对于年轻的缺乏技能隐性下岗职工可进行半工半读,采取知识、技能学习与工作相结合的办法,使大多数可以自谋职业或从事职业转移。
  第四,加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力度,促进再就业工作。
  第五,加强劳动力宏观管理,严格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一是要加强用工管理,无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单位,都要严格规范用工行为。二是科学规范应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工种岗位范畴,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三是企业招工时,应优先招收下岗和失业职工,合理确定他们的工资和保障水平。四是要规范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内部退休行为,不能把年龄一再提前。
  第六,加大维护力度,突出劳动监察和社会监督。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充实力量,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劳动法》,损害职工利益和劳动权利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那些拿到安置费后又让所接收的下岗职工放长假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七,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第八,用好政策,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第九,不能忽视特殊就业群体的一些下岗职工就业问题。一要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二是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不同情况的下岗职工,应体现有所区别的政策,以赢得多数群众的认同。三要把握好下岗节奏,不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四要对下岗的残疾人实行特殊政策。
  第十,要统筹城乡再就业问题,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加强对农村各种资源及相应产业的开发利用,不但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而且增强农业对城市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以减轻城市就业压力。
  (作者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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