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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 审议种子法草案和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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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4
第3版(经济)
专栏:

  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
  审议种子法草案和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
  本报北京12月23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继续举行分组会,审议种子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这两部法律草案都是第一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委员们在对种子法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种子在农、林业生产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关系到农作物和林业的产量和质量,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对国计民生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制定种子法十分必要,可以依法对目前存在的制售假劣种子坑农行为进行有力地打击,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他们也对种子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的委员认为,现行的政府给科研经费、科研单位培育品种、种子公司垄断经营的科研和经营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由于种子经营有利可图,一些地方的种子公司,实质上成了地方官员的“小金库”,地方政府保护本地种子公司垄断经营,坑农害农的事件屡有发生。另一方面,虽然种子公司赚了不少钱,而从事新品种选育研究的科技人员却仍然很穷,因为他们只能无偿地把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交给种子公司经营。近年来政策放宽,又导致大批科研人员转向种子经营行列。
  部分委员指出,我国已加入作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现在还存在外国人培育的新品种在我国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而中国人培育的新品种在中国却受不到保护的情况。因此亟须规范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保护新品种选育者、种子经营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委员认为,种子法应体现鼓励引进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的精神,我国的不少林木、作物、花卉等都引进过国外优良品种,现在草案中的有关条款限制的多,鼓励的少,不利于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审议加强经济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时,委员们认为,在一部总的监督法没有出台以前,出台一些“决定”来加强人大的监督工作、解决一些比较紧迫的问题,很有必要。同时部分委员提出,决定的题目似应改为“关于对经济工作加强监督的决定”,以突出“监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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