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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难办”必须完善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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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2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解决“事难办”必须完善立法
  李传水
  “事难办”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各级领导要着力解决但收效并不理想的问题。笔者认为,造成行政机关事难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中行政责任不明确有很大关系,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大批行政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本上有法可依。但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部分,列举的基本上是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违反,应当如何如何承担责任,很少提及有关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执法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当对相对人承担什么责任。譬如,对符合办理有关证照、批复、许可条件的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几日内办结,对该给予办理、审批而不予办理、审批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由谁来办理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均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的法律、法规偶有提及,也是没有什么具体操作标准的不痛不痒的话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贪污、受贿”之类的语言,似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约束相对人,不约束行政机关。难怪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相对人只是他们的“执罚”对象,而不是他们的服务主体。
  在法治国度里,行政执法既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又是尊重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相对人服务的过程。因此,我们的行政立法要着眼于既保障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即既制约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制定法律规范时,既要规定相对人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要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之责任。这样,相对人“机关事难办”之怨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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