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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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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2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行政复议——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今年10月1日,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在这一天,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从此老百姓如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话,除了上法庭打官司外,还有一种更便捷的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廖新民,深圳市盐田区居民,多年来一直经营着一家海鲜餐厅,并作为一家人的经济来源。由于餐厅在当地是独一家,门前又有深圳盐田港区连接市区的主要交通道路———北山大道经过,加上主人经营得当,餐厅的生意一直很兴隆。
  可是今年5月,为了适应盐田港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深圳市政府决定拓宽改造北山大道。6月14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深圳商报》上刊登通告,要求道路两旁的住户在3个月内自行拆除房屋,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廖新民家的餐厅虽然也在路边,但是他们并没有在通告上看到自己家的门牌号码,餐厅也就依然红红火火地经营着。没想到就在通告发出20多天后,他却突然收到了盐田国土分局7月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书,认定他家的餐厅是违法建筑,要求他们在3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将被强制执行,由于是违法建筑,所以得不到任何补偿。
  这下,廖新民可糊涂了。盖了快10年的房子,怎么一下子就成了违法建筑呢?按照国土局的说法,廖新民的房子是临时建筑,没门牌号,所以通告上就没有登记,廖新民修建餐厅时从未经过国土局的批准,属于非法用地,国土局当然有权拆除。对此,廖新民却有满腹委屈,“这房子早在1989年就建了,而国土局1992年才成立。说我没有经过批准,因为当时还没有国土局,我找谁批去?”
  这的确是事实。那么当时廖新民家餐厅的土地使用权到底是谁批的呢?在廖家所属的村委会,还保留着由村委会和街道城管办于1991年批准廖家临时使用土地的证明以及历年来收取土地租用费收据。对此,国土局工作人员解释道:“廖家当时是向村委会申请的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收他的钱。但村里的土地也应该是国家的。”
  既然是国家的土地,政府要征用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在廖新民看来,村里人的房子跟自己的一样,都是经过村委会批准后建起来的,又交了这么多年的租金,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可如今自己家的房却要按照行政处罚书的规定被当作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生意非但做不成,而且得不到任何补偿,心里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为了挽回经济损失,经人指点,7月20日,廖新民夫妇俩带着一线希望来到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确因建设需要拆除,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受了申请,并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建成于1992年特区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前,村委会将土地租给申请人使用的做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土局在通告中规定3个月的协商拆迁期限未满之前,认定申请人所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决定拆除,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违反程序。由于国土局的通告没有将申请人的房屋列入通告告知要拆迁的范围内,申请人没有及时到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其责任不在申请人,不能依此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9月6日,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撤销了国土局的处罚决定。
  “我没花一分钱,就讨回了说法。如果打官司的话,用的时间长不说,还要花钱。我没权、没势,也没钱,但我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想不到我还赢了。”廖新民对此结果似乎还有点意外。
  这个前不久发生在深圳市的真人真事,告诉读者,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走上法庭外,还有一种更便捷的方式,那就是申请行政复议,即到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为自己主持公道。
  今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以125票的全票通过了一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民告官”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一辆出租车在行驶中突然被警察拦住,罚款50元。司机莫名其妙地问:“我没违章,干吗要罚款?”警察极不耐烦地回答:“态度不好,罚款60元!”
  类似场景,也许人们并不陌生。对此,人们往往敢怒不敢言,即使有大胆直言者,也因为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耗在漫长的诉讼中,也就不了了之。但这事搁在今天,只要你觉得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行政复议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给老百姓提供了为自己讨说法的又一途径。过去,老百姓总把“民告官”狭义地理解为仅仅是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到法院打官司没错,但是“民告官”的途径远不止行政诉讼,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申请行政复议。运用这部法律维护权益,有优于行政诉讼的许多益处,它不收费、便民、快捷。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先到法院打官司,就不可能再去行政机关复议,最多有一个上诉或申诉,而且如果复议解决不了问题,还可以再到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好是好,但由上级机关来纠正其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会不会出现官官相护,能保证公平吗?”这是大多数老百姓的一种普遍心理。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了8年,最大的障碍就在于老百姓不信任。为了避免内部“暗箱操作”,行政复议法赋予了申请人知情权,如果你不相信处理结果,可以申请查阅处罚的卷宗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遗憾的是这部与老百姓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知道的人却很少。据一份随机调查显示,不知道这部法律的人占65%,知道但不信任的占15%,知道而且信任的占20%。随着这部法律的深入宣传,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像廖新民一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民告官”,告赢了政府,政府的一纸复议决定在老百姓心中引起的不仅仅是喜悦和激动,更是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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