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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珮云作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认为 法律实施成绩显著问题困难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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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5
第4版(要闻)
专栏:

  彭珮云作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认为
  法律实施成绩显著问题困难不容忽视
  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义务教育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义务教育法已经深入人心。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仍不容忽视。
  彭珮云介绍,今年9、10月份,根据今年执法检查计划的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重点,一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推行义务教育的情况;二是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情况。
  彭珮云指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一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普及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有的在处理经济和教育的关系时,重经济发展,轻教育发展;在经费安排上,没有把教育真正放在优先的地位,对教育投入不足,甚至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
  二是各地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已“普九”的地区要巩固提高,未“普九”的地区要普及义务教育,任务都十分艰巨。已“普九”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虽不算低,但是大部分农村原有基础较脆弱,现在达标仅是初步的,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从现在起到2003年面临初中入学高峰,给校舍、师资、设施等带来很大压力;为了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每年新增校舍危房需要改建或重建;中小学大班额的现象(每班有60—70个学生)比较普遍,有的班甚至超过100人,需要按标准调整;有些地区实际上实施的是5年小学加3年初中的义务教育,没有学满9年等。未“普九”的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难度更大。有的地方至今尚未解决“一无两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问题。
  三是义务教育经费仍然严重不足。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集资这三项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都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其中,财政拨款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体制不合理。我国广大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和负担主要在县、乡、村三级。但是,村一级没有财政;乡一级是各级财政中最弱的一级,而且乡级财政收入极不平衡和不稳定;相当一部分县财政不能自给,贫困县财政更困难。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费筹措能力相对最强,但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却最小。
  城乡教育费附加长期以来不能足额征收,原因是多方面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是随“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国家规定对有的行业或企业只征“三税”,不随征或少征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一些缴纳单位和征税单位重税轻费。
  农村教育费附加涉及农民部分,由乡村干部在乡统筹费中统一征收。许多地方政府没有稳定的财政来源,在教育费附加没有实行“乡征、县管、教育用”体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容易被乡政府挪用。
  四是拖欠教师工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值得注意。据全国教育工会1999年上半年的调查,现在全国还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教师工资。产生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是,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县、乡级财政切块包干的管理办法,使得乡镇管理的中小学的教师工资发放完全依赖于乡镇的财政状况和乡镇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因而无法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另外,近几年农村学校中出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情况,就是在民办教师逐步转为公办教师之后,又增加了许多代课教师。代课教师基本没有资格证书,多数人学历和能力达不到任教要求。
  五是初中生辍学率上升,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偏高。1998年全国初中生辍学167万人,辍学率为3.23%,比上年上升0.09个百分点。全国农村初中生辍学率为4.2%,有的地区达到10%以上。
  彭珮云在报告中提出了5条建议:义务教育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不能动摇,国务院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对21世纪初的义务教育工作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政府责任,重点要加强国务院和省、地市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体制上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切实解决初中生辍学率上升和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偏高的问题;义务教育法实施已经13年,我国宪法仍保留着1982年“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提法,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应该修改。建议全国人大今后修订宪法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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