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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负责人就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一事发表谈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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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6
第4版(要闻)
专栏:

  高法负责人就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一事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通过了批准撤销孙小虹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发表谈话。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重视并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孙小虹因违纪受到严肃查处,是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结果。对孙小虹所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姑息迁就,而是积极主动配合中纪委等有关机关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这充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决心。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对于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的法院工作人员,无论其职位有多高,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孙小虹违纪问题被严肃查处,再次为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模范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无视法律、政策规定,执法违法,是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背道而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党性观念和法制观念的修养,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法院领导干部更应该正人先正己,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是人民法院“从严治院”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必须吸取孙小虹所犯错误的教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隐瞒、挪用、滥发诉讼费的行为,决不姑息。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和撤换,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于目前正值云南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故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撤销孙小虹院长职务的决定,并依上述法律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批准撤销孙小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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