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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澄作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四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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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6
第4版(要闻)
专栏:

  王维澄作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四个法律草案已比较成熟
  本报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讯记者胡健报道: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向大会作了报告。他说,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这四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王维澄说,法律委员会曾经提出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在修订草案中如何规定的三条意见,即:“第一,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涉及国务院部门的职责分工,原则上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为依据。第二,鉴于国务院“三定方案”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协调,机构改革也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有些规定可以留有余地。第三,修订草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有些具体问题如何解决,由实施办法再予以明确。”大多数常委委员认为这三条意见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本次常委会上委员们提出的有关意见仍然按照上述三条意见处理。
  就刑法修正案(草案),王维澄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保险业务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未经批准从事期货交易所业务的也应作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草案),王维澄说,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对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海事强制令,并立即执行;不符合申请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论作出海事强制令还是驳回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都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也作相应修改。王维澄还就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作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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