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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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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9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开门立法好
  翟峰
  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布于众,广泛征集意见。”委员长的论述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由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透明度,使立法过程公开化,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又有利于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应该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可是随着我国立法工作进程的不断加快,立法中因公众参与度相对较差而导致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也开始出现。一些部门在立法起草中只强调权力而不强调责任,只强调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致使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造成部门之间执法中的相互抵触、相互矛盾,最终就会造成法律法规难以执行,乃至有法如无法的严重后果。广大群众称这种现象为“立法中的腐败现象”。因此,通过以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来逐渐消除“立法中的腐败现象”,已是大势所趋。
  在“开门立法”方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我们作出了极好的表率。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三次、四次会议之后,分别公布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特别是交付全民讨论的土地管理法等三部法律草案,自始至终坚持了从群众中来,从实际工作和实践中来,再回到群众中去,回到实际工作中去检验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往复循环的三审制。这种科学立法的好处是有利于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从而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相互抵触而造成立法资源上的巨大浪费。为此,笔者认为,“开门立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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