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阅读
  • 0回复

介绍工程收取费用违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29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介绍工程收取费用违法
  贾某是一位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当他得知山东省滕州市某剧院进行装修时,便与该剧院联系承揽装修。剧院告诉贾某剧院要进行全面装修,依贾某的能力无法进行该工程。贾某提出可为该剧院寻找合适的建筑施工单位,剧院表示同意。此后,贾某与滕州市某装潢厂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合同约定:贾某为该厂介绍装修工程,工程预算不低于30万元,该厂支付中介费1.5万元,于中介成功时付清。合同签订后,贾某在剧院与装潢厂双方之间展开了穿梭活动。很快,该剧院就该装修工程与该装潢厂订立了承包合同。该装潢厂依约向贾某支付中介费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尚欠贾某人民币1万元整。到工程完工时,贾某索要其余介绍费时,装潢厂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付。于是,贾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贾某已取得的5000元予以收缴。
  我国《建筑法》规定,严禁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债权受法律保护是有前提的,即该债权须是合法的债权。因而贾某基于非法的中介行为而取得的债权不应受法律的保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介绍费可予以收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赌博之债、违禁品交易之债、不正当性交易之债等均不受法律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光明李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