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阅读
  • 0回复

不应有的“感谢”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30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不应有的“感谢”
  李希瑾
  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今后不再接受当事人为了表示谢意赠送的牌匾和锦旗,总结工作评比时也不搞此项统计。一些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有作出类似决定的。
  老百姓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送锦旗示谢,是好意,又是误区。因为秉公办事,为人民服务,是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神圣职责。做不好应该批评,做了应做的事,不值得格外感谢和夸耀。格外感谢,反而不正常。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反映了我们的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确实做了让人民高兴的事,也反映了一些部门的工作并不让人满意。槐荫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摆正了政府与群众、公仆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进步。这样做,责任不是小了,而是大了;信誉不是少了,而是会从整体上得到人民的信赖,这当然要靠艰苦的高质量、高效率的工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