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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将改为科技型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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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30
第2版(经济)
专栏:

  勘察设计单位将改为科技型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这些问题,影响着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
  《若干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包括移交地方管理、进入国家大型企业集团,少数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改为中央管理的企业。中央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半年内完成。
  《若干意见》还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性质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时,国家给予扶持政策。其中包括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具体办法是,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若干意见》还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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