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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通告 坚决打击非法录音制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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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30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文化部发布通告
  坚决打击非法录音制品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和开展“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文化部近日发出通告,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至3月15日,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的专项斗争。
  通告指出:这次专项斗争打击的范围包括走私进口、盗版的录音制品,出版单位违法违规出版的非法录音制品:未加贴文化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或加贴假冒标识的录音制品;未同时加贴文化部“A.Ⅲ”号段标识和“中图公司”标识的境外出版的录音制品;无任何出版单位或伪造、假冒其他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录音制品;无版权认证号和国家审批文号或伪造版权认证号、国家审批文号出版的境外录音制品。
  通告要求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在2000年1月15日前进行自查,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录音制品,并将非法录音制品列表上缴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2000年1月15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处罚。经营非法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在两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许可证。经营单位从合法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进货,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非法音像制品而受处罚的,其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行向原供货单位索赔。经营单位从非法渠道进货,能提供进货线索并被查实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凡发现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线索的,可向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根据举报查获重大案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文化部的举报电话是:(010)65551010,(010)65551899。举报信箱:dfhotline@sina.com。
  据悉,这次专项斗争是全面整治音像市场的开端,文化部重申,国家禁止经营走私、盗版、反动、淫秽等非法音像制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守法经营,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将对非法经营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维护音像市场的健康繁荣。(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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