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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事故都必须认真查究和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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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17
第1版()
专栏:社论

对任何事故都必须认真查究和处理
许多国营工矿企业不断发生各种事故,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有时还引起职工的伤亡,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妨害很大。仅据东北地区二十四个市、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三年以来所受理的六十五件责任事故统计,国家财产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即达一千一百七十亿元。
国营工矿企业中发生的事故,除极少数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自然事故以外,有一种是反革命分子制造的政治破坏事件,这种破坏事件虽然还是少数,但是危害性很大;更多的是责任事故,这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人群众缺乏爱护国家财产的观念,在工作或生产时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保安规程等原因所造成的。也还有个别思想极其狭隘自私的职工,为了闹待遇、争奖金或者为了打击别人而有意制造事故。各种事故之所以发生,当然是由于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隐蔽的特务间谍分子还没有肃清,部分职工群众还存在着各种不良的思想作风,但是也是和企业领导工作上的缺点密切不可分的。根据许多地方揭发出来的材料,有些企业领导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毛病。有的人思想麻痹,在招收人员时不认真进行审查,甚至使用一些有重大政治问题的人担负生产技术的重要职务,平时又放松保卫工作,因而给了坏分子进行破坏的空隙。有的企业的领导工作人员对于广大职工群众则主要是缺乏经常的政治思想教育,有的企业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度和其他必要的制度,或者是虽然有制度,但是没有认真执行。这种政治思想工作的薄弱和生产管理上的无人负责现象,也是许多事故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预防和减少企业中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作很多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必须认真查究每一件事故的原委。因为只有把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清了,揭露出企业领导工作上的缺点,才能有效地教育领导工作人员,促使他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改进对职工的教育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种必要的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克服无人负责的现象,并且加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的斗争。去年以来,已经有一些地方重视了对事故的追查工作,对于长期没有查清的事故作了一次集中的追查。结果不但查清了一批以“责任事故”为掩护的反革命破坏案件,提高了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警惕性,使他们更加重视了企业内部的保卫工作;而且暴露出企业的政治思想领导和生产管理工作上都存在着不少混乱现象,对于提高企业的领导水平起了很大作用。
认真追查事故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能用具体生动的事实来教育职工群众,使他们认识到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有时还会发生职工的死伤现象。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经常警惕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劳动纪律,不应犯别人已经犯过的类似错误或者其他错误;都应该提高自己的革命警惕性,积极参加群众性的反奸防特工作,坚决同一切危害工矿安全生产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去年以来,有些地方在追查处理了一些重大的事故案件以后,还组织职工群众座谈讨论,研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寻找防止事故的办法。这种作法是很好的,能够加深群众对问题的认识,更好地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认真追查事故是打击敌人破坏活动、纯洁组织的有效方法。不论是自然事故、责任事故或政治事故,一般都是和生产技术问题紧密地联系着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制造了破坏事件以后,为了逃避国家法律的惩罚,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借口,伪造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只是由于他们一时的“粗心大意”或者“技术不高”。企图把它说成是“责任事故”,甚至是“自然事故”。因此,不作认真的追查,就很难判明事故的性质,很难把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暴露出来。
不论是从改进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教育职工群众的观点出发,或者是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观点出发,认真追查事故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今天还有不少企业的领导干部没有认清这个道理,对于事故的追查很不认真。一般的情况是这样:如果发生的是反革命破坏事件,企业的负责人是重视的,是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处理的,是要把反革命分子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发生的是责任事故(其实很多事故在没有经过认真的追查以前,是很难判明性质的),那就很少进行认真的追查。而且即使查清楚了,对于事故的责任者也很少作严肃的处理,对严重事故的负责者也是只给以批评教育,让他们写个检讨,发一个通报,就算了事;有时也给一些行政处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的是极个别的;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负责干部和技术干部,处理更宽,甚至就不作处理。
为什么对责任事故的处理这样不严肃呢?主要是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员认为法律是专门用来对付反革命分子的。他们认为工人或技术人员是自己人,不是故意破坏,而且有的人过去还有过贡献,所以即使发生事故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应该受法律的处分。持有这种观点的同志,自以为他们是在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这种看法是不是正确呢?当然是完全不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法律是统一的,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任何公民只要违犯了国家的法律,那就不管他是属于那一个阶级,也不管他的职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在企业中的事故,是反革命分子的有意破坏,当然要依法惩办;是责任事故,如果是偶犯而且情节轻微的,应该交由行政上处理。但是,如果是屡教不改、一贯玩忽职守和消极怠工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及职工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打击报复等个人目的而有意进行破坏,那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那就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当然由于责任事故案件同政治破坏事件在性质上有区别,司法机关在处理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事故责任者的动机和平日的表现,在量刑上应该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有人单纯强调责任事故和政治事故的不同,认为即使情节重大恶劣的事故责任者也不应该受法律处分,那就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样作的结果,必然会在客观上助长了少数职工的坏思想坏作风,使官僚主义不能肃清,使劳动纪律不能巩固,国家的法律不能贯彻执行,各种可能避免的事故就会层出不穷。因而也就必然会便利于反革命分子利用我们这种弱点,进行隐蔽的破坏活动。
因此,不论发生的是什么性质的事故,也不论责任者是什么人,首先都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精神,依靠职工群众,查清事故的真相。追查的结果,证明是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应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证明是责任事故,也必须严肃处理,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就要给予行政处分,应该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就要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处理的时候,应该使职工群众认识到: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予事故的责任者以应得的纪律制裁和法律制裁,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是为了教育犯错误的人。因此任何一个职员或工人,都该积极协助党和行政坚决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人民司法机关也必须加强自己在国营企业中的工作,及时地揭发和处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事件和一切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因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目前不少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的工作还远远落后于客观的需要,许多应该由它们检察处理的事故案件没有由它们检察处理。这一方面是由于不少企业领导人员还缺乏革命法制的观念,给人民司法机关增加了处理上的困难;但是有些司法人员不够积极主动,不能坚持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从司法方面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在处理责任事故案件或其他有关破坏经济建设的案件时,都能坚持原则,按照法律办事。处理时一般应该尊重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但是如果他们的意见确实不对,就不应该无原则地妥协、迁就,应该法办的必须坚持法办。这是他们对国家和人民应当担负的责任,不容许随意放弃。如果该法办的没有法办,那些反对法办的企业领导人员固然有错误,司法人员同样有错误。在这个工作中,各地党委应该认真加强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和监督,以保证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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