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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私警察有哪些主要职能和权限——海关总署副署长牟新生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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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6
第2版(经济)
专栏:

  缉私警察有哪些主要职能和权限
  ——海关总署副署长牟新生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赵志文
  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挂牌办公。记者就缉私警察组建工作采访了海关总署副署长牟新生。
  记者:为什么要组建缉私警察?
  牟新生:缉私体制不顺,作为缉私主管部门的海关刑事侦查和处置的权限及手段不足,致使海关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贻误战机,经常发生主犯抓不到,取证难、抓人难的现象,最终只能对案件作行政处罚,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这是反走私斗争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这项措施必将从体制上和海关执法权限上提高对走私犯罪活动的震慑力,根本转变对走私案件行政处罚多,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记者:缉私警察有哪些主要职能和权限?
  牟新生: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能和权限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对海关调查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记者:缉私警察与公安部门是什么关系?
  牟新生:缉私警察既是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他们依法进行分工与合作。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时,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分工如下: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确因案情复杂,缉私警察侦查有困难,需要地方公安机关配合工作,地方公安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记者:缉私警察组建工作何时完全到位?
  牟新生:缉私警察组建工作分两步到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和包括广东省内海关及福州、上海、南京等19个直属海关的侦查分局将于今年1月上旬正式挂牌办公,其余23个直属海关的侦查分局也将于今年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全国缉私警察队伍的编制为10000人,1月首批组建单位成立时,将有6000人到位。
  缉私警察的组建是一个边培训边战斗的长过程,我们将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体能训练等方面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把我国缉私警察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奉公,体质优良,能打善战的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忠诚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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