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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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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0
第2版(要闻)
专栏:

  褚时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报昆明1月9日电记者张帆报道:今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内外广泛关注的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贪污,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褚时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被告人罗以军,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被告人乔发科,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以褚时健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犯贪污罪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南省高院依法于1998年9月23日至25日在昆明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庭经审理确认,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三被告人于1995年6月至7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此外,被告人褚时健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共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庭认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三被告人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组织作用,系主犯,应对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褚时健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以军积极参与犯罪,具体实施转款行为,作用明显,但鉴于其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发科受邀参与犯罪,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2.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3.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3万元。4.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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