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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刻上定盘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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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3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证券市场
刻上定盘星
  序
  1986年,纽约股票交易所执行主席范尔霖访华时赠给邓小平同志一枚徽章,说佩戴它可在戒备森严的交易所内畅行无阻。听罢,邓小平笑了。他回赠了一张上海飞乐音响股份公司的股票———那是中国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一时间,外电惊呼:“中国与股市握手!”
  12年后的1998年12月29日,人民大会堂的电视屏幕闪烁着《证券法》表决结果:赞成135票,反对0票,弃权3票。随着李鹏委员长的一声“通过”,平静的会场掌声如潮。人们激动地说,“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中国股市终于与法制握手!”
  1
  一部博采众智的法
  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证券法》镌刻下这样两个第一:第一部按国际通行做法,由国家立法机构主持起草,而不是由政府一个部门主持起草的经济法律;第一部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起草的经济法律。其广泛的参与性和充分的民主性可见一斑。
  议了再议,慎之又慎。从一次又一次的讨论中,从不同意见到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把握了证券市场的客观规律,也进行了一番番立法民主的有益尝试。
  1992年7月,时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提出要加强证券立法。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受命召集国内专家组成证券法起草小组,下上海、深圳,访美、日、欧,一年内八易其稿。
  1993年5月,在“证券法难点高级研讨会”上,与会者就“发行额度”、“国家股、法人股流通”、“场外交易”、“证券监管体制”等4大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一方认为“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集中监管体制会管得过死”。另一方旋即针锋相对地说“要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双方面红耳赤,乃至执着地逐字逐句抠。讨论带进了是年8月举行的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会上对证券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一方认为“证券市场是个新生儿,还是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试行一段再立法好”,另一方则坚持“不能等问题成堆了再立法”。———不同意见产生了。
  1993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经过讨论认为:“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培育,也要管理。”大会一锤定音:证券法草案修改后宜尽早通过。———共识部分地达成了。
  1994年6月,在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上,证券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由于《公司法》对证券发行作了一些规定,与会者遂就“证券法对证券发行要不要具体规范”问题各执一端。———新的不同意见又产生了。
  此后,证券法的讨论沉寂了4年。这4年,证券市场发展惊人,上市公司从290家增至851家;投资者队伍从1000万人增至3700多万人。这4年,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不断深入,一批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出台。这4年,中国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波,原先证券法起草中的不少问题迎刃而解。
  于是,当1998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完证券法草案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厉以宁面带喜色地宣称,原先不同意见集中的5大问题已有了答案。比如《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应该规范证券发行等等。厉以宁打比方说:“如果说证券法出台要走一百步的话,那么现在已走了九十多步,只剩最后几步了。”———共识终于基本达成了。
  面对出台前的“几步”,立法者“立法民主”、“群众路线”的初衷不改。1998年11月15日至18日,李鹏委员长专程飞赴深圳就证券法进行立法调研。
  千淘万漉,吹尽狂沙。1998年岁末,中国证券史上终于演出了一幕精彩的“压轴戏”:证券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顺利通过。翻阅证券法,这每一条,每一款,无不凝聚着6年来众多立法参与者的真知灼见,也无不诉说着6年来立法机关从善如流的大家风范。
  2
  一部务实前瞻的法
  如果说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开始,那么中国比西方落后了近400年。近400年的差距,使中国在证券立法时将如何借鉴国际标准放在空前重要的位置。证券法起草风雨6载,形成的认识之一便是: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适当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来立法,使法律切合中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实际,体现一定的阶段性。
  有的法律规定国际上也有分歧,就“择其善者而从之”,然后结合国情予以完善。收购上市公司便是一例。德国规定,收购者须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美国法律则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票时,需要公告这个信息,今后每增减2%均应公告。类似德国的规定,公告次数少,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投资者猝不及防,极易引起股价剧烈波动。《证券法》更倾向于美国的规定。但是,按美国规定,收购者从持有5%股票起,到30%比例止,至少须公告13次。所耗费的巨额成本令收购者望而却步,不利于国有企业通过资本运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票起公告,今后持股比例每增减5%公告。
  有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是比较统一的,但并不适合中国证券市场,就另起炉灶。比如信用交易。它指投资者买卖股票时,只提供总购买额中的一部分现款或股票,余下部分由证券公司垫付的方式。投资者融资买进,称“买空”,融券卖出,称“卖空”。美、日等西方国家信用交易都相当发达。但信用交易如果移植到我国这一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会助长盲目投机行为,扼杀理性投资的风尚;还会对股市有明显的助涨助跌作用,弊多利少。所以,《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证券法起草风雨6载,形成的认识之二是:不完全拘泥于现实情况,对于那些最终希望与国际接轨的东西,立法时留出一定的改革和探索的空间,从而使法律体现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国外公司上市的决定权大多在证券交易所,这有利于减少证监会的管理事务,而把力量更多地集中到对证券市场包括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上来。我国的沪深交易所按《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其职能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并对证券交易实行监管。此次《证券法》则宕开一笔,规定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还可授权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这些,为未来交易所职能的改革创造了巨大的空间。
  3
  一部惠及长远的法
  《证券法》最大的利好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一言以蔽之:它使证券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的确,围绕证券市场的性质、地位问题,以前曾褒贬不一。但经过几年实践,党的十五大明确了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江总书记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证券法》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倘若将视角从宏观移向微观,一个观点豁然而出:《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影响深远的新规定。
  投资者应该庆幸,《证券法》为他们竖起了更坚实的保护藩篱。
  证券公司应该庆幸,《证券法》为他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上市公司应该庆幸,《证券法》将股票发行从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有助于扫除“伪装上市”、“包装上市”的积弊,使公司发行股票,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人们应该庆幸,千呼万唤,中国的证券市场终于有了“定盘星”。
  编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七万多元,而判决结果仅为二千零六十四元,孰胜孰败?众说纷纭。
  这场诉讼,从搜集证据到法庭辩论,自始至终,原告是单枪匹马对付一个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法庭上,原告一人舌战对方四将的场面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我们且不评论具体案情,法院判决似也无懈可击,却应钦佩原告的勇气,钦佩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奋斗的执着和坚韧。
  被告的侵权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我们在为原告喝彩时,也陷入了深深的忧虑:二千零六十四元的赔偿对一个实力雄厚的券商是否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再有,是不是每一个股民在受到侵害时,都能具备本案原告那样的勇气、精力、财力和知识储备?是否都甘愿像本案原告那样殚精竭虑、赔本赚吆喝?
  此案审结,距我国证券法出台仅有两天。人们有信心期待一个更加健康、更加规范的证券市场,人们有信心期待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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