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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报案人一个说法——云南推出办理刑事案件回告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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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给报案人一个说法
  ——云南推出办理刑事案件回告制度
  施晓焰罗维贵
  1998年8月,云南省公安厅开始实行《办理刑事案件回告制度》。刑事案件回告制度,就是在接到群众报案时,当即填写一式三联《回告》单,一份留底备查,一份交所、队领导审核,一份交由报案人保管。同时,侦查员及时出警侦办案件,5日内向报案人通报一次情况;30日内再次向报案人通报进展;3个月内破不了案,派出所领导或刑侦中队长及主办该案的民警亲自登门或函告报案人,说明未破案件的原因并予道歉。此举立刻受到群众的欢迎。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华山派出所立即自制了刑事案件回告三联单,并把刑警回告制实施情况的好坏,列入了派出所年终的考评。为了防止办案民警忙忘了回告日期,他们把每一起案件的立案及回告日期列出表来,负责提醒、监督。
  干警们深有感触地说,回告制表面看上去费时间、麻烦,但我们通过回告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这样一时破不了案的心理压力能更好地转化为一种动力,我们不再因破不了案而羞于见报案人、躲着报案人。在回告的同时我们也帮助报案人搞一些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案件发生的可能。昆明国防路13号附11号发生入室盗窃案。民警工作的每一进展都及时向被盗单位进行回告。30天后,案件未能全部查清。被盗单位说:“我们从来没见过警察破案还主动来给我们告诉进展情况的。我们原以为报了案,也是石沉大海,不了了之。没想到警察破案还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你们的这种精神真是太可贵了!”回告制度大大强化了办案刑警的工作责任心,为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提出并推行这项回告制度的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说:“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就必须从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自身做起。实行回告制度,有利于防止对报警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有利于防止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及乱收费、乱摊派、乱使用暂扣物资;有利于防止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增强侦查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职业道德。”
  推行这一制度,困难肯定不小,一时破不了的案子也会不少,而需要回告,需要向报警人道歉的也会很多,但只要对深化刑侦工作改革有益,这个制度我们就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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