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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森林 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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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破坏森林 国法不容
  森林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被称为“绿色水库”。据专家调查,1万亩森林的蓄水能力相当于1个蓄水量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过去,我国长江流域一直是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地区,但从50年代起,森林被大量砍伐,植被被破坏同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去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水灾,就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森林资源被破坏的严重后果。
  我国是一个少林的国家。为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党和政府近年来十分重视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与之相适应,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刑法典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基础上,又增设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新罪名。现分述如下:
  一、盗伐林木罪。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现行《刑法》第345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本罪系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的采伐区域和具体要求乱砍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现行《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本罪系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限制采伐或禁止采伐的珍贵树木的行为。《刑法》第34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标准的年采伐量限额发放或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刑法》第40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五种犯罪中,除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必须由特殊主体——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外,另四种犯罪均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根据《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这四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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