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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民心——一起非法拘禁案的纠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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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2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依法合民心
  ——一起非法拘禁案的纠正
  晓湖
  1996年6月28日晚11时30分左右,重庆市潼南县花岩镇党委书记陈方国、镇长陈代伟、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徐德友带领该镇部分干部及派出所干警共17人,乘坐两辆汽车到该镇六村第二村民合作社,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阻碍邻村架线为由,将该社社员袁顺传唤并捆绑反铐,引起该社社员上百人围观并表示强烈不满。而该镇党委书记陈方国又进一步指使派出所干警对出面鸣不平的社员杨显才戴手铐,造成围观社员群情激愤。后又被迫下令打开手铐,杨表示不服,要“说清楚”,混乱中,杨将已打开的手铐的另一端铐在陈方国的手上。由于社员群众要求镇里对此事有个说法,遂将连铐在一起的杨显才、陈方国及镇里干部簇拥到杨显才的哥哥杨显银家的院坝里协商解决此事。协商过程达3个半小时,最后镇上同意赔偿杨显才800元钱,杨才同意将手铐解开,让陈方国等人离去。第二天,县里却又派出两车人去该社抓人,致使该社社员中大多数青壮年男子被迫外出,一两个月不敢回家,在县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发后,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杨显才、杨显银兄弟立案侦查,在是否对“二杨”批准逮捕问题上,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发生分歧,经县委政法委协调,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检察长袁世东提出的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二杨”的意见。最后,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二杨”有期徒刑各一年。“二杨”不服,上诉于市第一中级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二杨”的行为是一种以非对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拟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杨”无罪。市检察院一分院则认为,改判“二杨”无罪,可能引起群众对该县几大领导班子的不满情绪,不利于当地政府的管理,应判“二杨”有罪,但可免予刑事处分。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听取汇报后,当即进行了研究,认为此案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引发案件的因素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已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不慎重处理,势必造成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社会舆论的非议,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并且此案是经过县委研究处理的,因此,对此案不能当作一般的司法犯罪案件来处理,必须争取市委的重视和支持,共同加强对此案的监督,使之在严格依法判处的同时,妥善处理和解决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并追究导致此案发生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基于以上认识,内司委研究提出了对此案的七条监督处理意见,其中一条意见是由内司委联系市委政法委,以两委名义,召集市公、检、法和市纪检监督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一个全面处理方案,由市委政法委报经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司委提出的几点意见经书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和分管的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即开展对此案的监督工作。
  1997年10月15日上午,内司委会同市委政法委召开了上述单位对“二杨”案件处理的协调会议。会议认为,此案是一起较为明显的个别基层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处置不当而引发的以非对非案件。如果审理及相关工作处理不好,将引起多方面的副作用,因此,要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再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会议同意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委会拟定的撤销原判,宣告杨显银、杨显才无罪的意见,对杨显银、杨显才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指出,对二人可不再作其他处理。
  市第一中院到当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告“二杨”无罪,使这一错案得以纠正。该县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和调离。此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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