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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国情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谈修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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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合乎国情顺应民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谈修宪
1999年1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举行。上午的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成员田纪云受中共中央的委托,作了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展开热烈的讨论。
修宪符合全国人民心愿
蒋正华副委员长:宪法修改完全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符合全国人民心愿。把“邓小平理论指引”写进宪法是大家的共同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纲领。第六条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家庭联产承包”改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农村改革发展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规定,对于打击当前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丁石孙副委员长:关于保护个体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内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内容都是经过实践的检验,较为成熟的。
陈建生委员: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前增加“长期”二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修改得很好。提两点意见:1.宪法是非常神圣的,用语必须准确、严肃、完整。第八条中的“统分结合”等用语不是宪法性语言,建议修改。2.个体经济已包含在私营经济中,没有必要专门提个体经济。
张寿委员:这次对宪法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很正确。这次修宪体现了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江泽民主席、李鹏委员长亲自主持会议,听取了省、市、自治区、部委、军委、总政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了民主。
蔡仁山委员:宪法在十多年中修改三次,越修越好。尽管每次修改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三次修改都体现了两个共同的精神,一是充分体现了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更深刻、更科学、更成熟了。二是充分体现了立法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更加适应,更能表达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规范人民的行为。本次修改十分必要,非常重要。例如,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阶段”。仅仅三个字的修改,意义却十分重大。它有利于统一人们对初级阶段长期性的认识,特别是有助于防止和克服超越这一阶段的“左”倾行为和否定这一必然阶段的错误主张。为反“左”防“右”提供了最高、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张皓若委员:“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我理解“引导”不是“领导”,也不是“指导”,而主要是政策上的指引,特别是产业政策上的引导;“监督”主要指“监督”其守法;至于“管理”一词,我认为要不要在宪法中写应加斟酌,尽管在工商、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对非公有经济也要管理,但也属于执行法律、法规。在执行中,要避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去管的现象。
中央修宪建议体现了十五大精神
姜恩柱委员:此次对宪法的修改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修改得很及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我完全赞成拥护。六条建议修改都很确切、准确。其中对“反革命活动”一条的修改很有必要。“反革命”是个政治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法律术语,世界各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有规定。修宪中把“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适应国际惯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张怀西委员:我完全赞成中央关于修宪的建议,认为这些建议非常好,体现了中共十五大精神。如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符合国情的,将使我们头脑更加清醒,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发展步子更加扎实。
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意义深远
逄先知委员: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特别重要。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作了科学论述,指出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十五大已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但是,以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不仅是当做共产党员的共同认识,而且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肯定下来,就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意义重大。
修宪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将起重要作用
王佛松委员:以宪法的形式确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无疑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表明其他生产要素,如资本也可作为分配的因素,这对于调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对经济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朱相远委员:宪法序言第七段中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建议修改后的第十一条,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长期奋斗的目标。我理解发展非公有经济并非权宜之计。
这次修改宪法时机适当
成思危副委员长:完全赞同田纪云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所作的说明。我认为这次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1.时机适当。十五大召开一年之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2.步骤稳妥。成立了修宪小组进行周密的论证,征求和吸收了大家的意见。然后再通过立法程序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3.内容适当。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利于宪法的稳定,适时修正,有利宪法的活力。
万绍芬委员:宪法修改虽然仅修改326个字,但修改得很好,最重要最为关键的问题都有了。
张玉台委员:完全赞成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使宪法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衔接。使之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次修改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很必要。提两点看法:1.第五条的最后一句,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又对当前情况具有重大意义,保留下来,十分必要。2.第六条,建议把有关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这一段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之前,这样便于理解与衔接。
周强委员:在国际共运史上,我们党是第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这是我党对国际共运的重要贡献。以宪法的形式确定党的治国方略是非常重要的。
徐敦信委员:这次修改涉及经济体制问题较多,反映了转轨中的客观需要,是很迫切的,十分必要。
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很有必要
王幼辉委员:1.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治国方略得以实施的法律保障。2.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3.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重要体现。
陈癸尊委员: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共有12处修改,其中有11处都可从十五大报告中找到依据,人大把党的主张通过立法变成国家的意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前年修改刑法时已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当时修改刑法时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现在宪法在这个问题的表述上与修改后的刑法一致起来,完全必要。
修宪有利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
凌伯棠(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第八条第一款对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很重要。在宪法上定下来,极有利于稳定党的农村政策,同时适应了农村的现实发展。
要有一个高度理论概括的修宪说明
谷建芬委员:希望附上一个详尽的高度的理论概括及实践经验的总结修宪说明,以便在九届二次大会讨论时供代表参考。因为人民群众对修改宪法十分关注,这个修宪的说明会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材,强化人们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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