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1阅读
  • 0回复

我国宪法关于修宪的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我国宪法关于修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应该知道的是:
一、宪法修改方式。宪法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制的自身基础和核心,所以修改宪法方式的规定必须考虑宪法的稳定性。我国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改决议形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还有重新改写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将原来宪法重新改写一遍,这在形式上看来,是重新制定宪法,但是在内容上则只有修改。
二、宪法修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后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三、宪法修改程序。为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就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摘自《中国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