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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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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系统工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小虹
  执行为什么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社会经济的无序状态,特别是假法人、皮包公司的大量存在,自身没有财产却依然从事经济活动,负债后根本没有能力偿付,最终造成法院执行不能。第二,法院未能正确处理加大执行力度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有关方面一强调稳定,法院就暂缓执行,个别当事人一闹事,法院就停止执行,执行不力。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执行案件迅猛增加,执行条件、方式都发生很大变化,对此,法院严重估计不足,集中表现在执行机构的设置和体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任务不相适应,上、下级法院间执行机构互不隶属,执行力量分散,不能适应快捷、集中、配合执行的需要。执行难的矛盾暴露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根源却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克服执行难是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院作出不懈的努力,更需要得到社会的配合和支持。我认为,克服执行难要重点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改革执行体制。执行与审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从性质上是行政活动,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由此,就必须纠正执行工作沿用审判模式,采用合议制,乃至执行机构的名称都与审判部门并列称“庭”的做法,明确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的职责划分。同时,改变目前上、下级法院间执行工作体制套用审判体制,互不隶属,分散执行,监督指导的现象,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
  第二,建立执行秩序。从根本上克服执行难,必须着眼于建立执行秩序:第一,每一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定期予以公告,把债务人的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第二,债务人必须定期到法院申报财产,不按时申报的或负债逃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法院根据申报进行核实,对不如实申报的,依法按拒不执行行为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第四,对确无财产的法人,应依法组织清算,能够说明属风险亏损无力偿付债务的,法院执行机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相关材料,依法注销,执行终结,并予公告;第五,明确规定负有债务的法人负有说明的责任。不能证明属风险亏损,而是虚假注册、抽逃注册资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执行中反映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比例很大,除一部分属正常亏损外,大量的是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建立执行秩序与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是相互联系的,需要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各个环节上相互协调和统一。
  第三,改善执行环境。目前,各法院对执行难感到最困惑的是怎样处理好加大执行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一部分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态,以上访、反映、呼吁等方式逃避执行,甚至于煽动群众闹事抗拒执行,而这些行为往往会得逞。症结还在于社会对依法执行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统一的认识。首先,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其次,克服执行难,要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那样,党委、人大加强领导和监督,社会各方面理解、配合、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最终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的轨道。(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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