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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执行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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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综合治理“执行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江伟
  “执行难”是一种“社会—法律综合症”,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法律和执法问题。我国目前的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制的执行。而要改善执行环境,这不是法院自身所能完全左右,需要全社会共同来解决。
  首先,必须使人民法院真正独立行使执行权。如同法院行使审判权一样,法院的执行权目前还受到很多干扰。为此,必须使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法院的执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同时,是否也应为排除干扰法院执行工作方面做一些事呢?如果只是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为法院执行改善环境尽力,试问这种监督能否产生实效?
  其次,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国家应保证法院有足以实现其职责的经费,从而健全执行机构,充实执行人员的队伍,购置必要的设备。这是解决“执行难”必须提供给法院的物质条件。
  以上突出强调改善执行环境的重要意义,并非否认法院自身也需要切实改善执行工作。我以为改善法院的执行工作关键之点在于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尽管我国的执行立法尚不完善,但已初具规模。例如,对妨害执行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行为等,法律上均有排除手段和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可援引刑法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我以为必须改善执行环境,又要求执行人员严格依法独立公正执行,而后者才是能动地解决“执行难”的现实途径。尽管现在执行环境差,如果执行人员能执法如山,不屈于各种压力,极力排除干扰,还是大有作为的。(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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