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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入手是根本出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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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制度入手是根本出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李楯
  中国的改革从整体上看已进入制度创新阶段。加大执行力度,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搞“大会战”,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只有着眼于制度安排,结合中国的实际,作出自己的制度设计,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目前所说“执行难”的原因在于:
  一、在两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旧体制内的路径和方式(户籍;人事档案;单位党政领导配合)找当事人已不容易,而当事人通过旧体制内的路径找到自己和法官的共同领导,以影响裁判和执行却是很容易的。
  二、法院执行的对象主要是财产。而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审判至今缺少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对财产权的足够的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只要有选择的可能,人们就要权衡利弊。
  三、在一个社会的主流中,法律能为大多数人自觉遵守,判决能为大多数人自觉执行的前提,是人们遵从法律和司法权威行事的结果的可预测性。笼统而言,国家机关具有来自人民的权力;具体而言,立法和司法所需要的更多是权威而非权力。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更多依靠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如果依靠法律办事比依靠非正式规则办事的成本更高;如果遵从法律行事的结果并不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和司法判决就不可能具有权威。权威是与合法性和正当性相关联的。只有当法律的制定和判决作出时,所涉利益和权利、义务变更的人、人群或组织(如企业)事先知道;这些人或组织在法律制定或判决作出前有平等的机会充分地阐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律和判决被认为是合于正义、体现公正的,才会具有权威。当前,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判决明显地表现出权威不足,因此判决的执行自然不易。基于以上各点,解决中国的“执行难”问题,我认为应当沿着旧体制的思路,增加法院执行机构的编制、设备和经费,加大执行“力度”,其结果是突击抓时当时见效,持续抓下去,成本日高,效果递减。我认为应当改变思路,面对变革中的社会,承认利益多元(包括地方政府维护地方利益),在搞市场经济和走向法治社会的同时,像在经济、科技、教育、政治等方面进行体制改革那样,规划和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
  在法院内部:一、凡个人或法人的权利义务将有可能因判决而受到影响时,应于审判中保障其在判决作出前有知情权和充分的行使陈述权(包括举证和质证)的公正的机会,为此,须设立一系列关于诉请答辩、推理证明的规则和法官相应的义务。二、改建执行机构和执行方式,改变在执行中使用法警的做法,设立执行法官,凡需强制执行时,由执行法官审查执行申请,制作执行文书,送达政府行政机关或国家银行,并监督行政机关或国家银行执行。
  在法院外部:一、设立对个人和法人财产权充足保护的法律制度。最起码在社会主流中做到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处于明朗和清晰的状态(这不只是执行的需要,而是保障人权和使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二、加强行政机关(特别是警察)和国家银行在司法判决执行中的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司法判决执行中不尽责任者,给予严厉惩罚。改进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和审判的程序规定,使之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此外,建议在改变在判决执行中使用法警的做法的同时,也尽力削减除警察外的其他各行政机关的所谓执法人员,将这些人员编制和经费移用于公安机关,同时,将处罚和以强制方式执行国家法令的责任也更多地集中于警察。(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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