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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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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保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尊严
芮思伟
最近,江苏新沂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会期间,两名中年人将写有“权力机关,执法如山”八个大字的匾额送到了会场。
这俩人叫景福生、王爱柱,是吉林辽源市的个体木材商。1996年6月,景、王二人与大兴安岭中宏经济贸易公司签订了115立方米木材购销合同。货从大兴安岭的伐木场运到新沂木材市场,景、王二人为此支付了运输、装卸费用3万多元。但由于提货和付款问题双方产生分歧,中宏公司不让他们提木材。二人经人介绍找到了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公让。通过宴请和送烟酒,张公让拍胸脯保证:这事我包你赢了。随后,张公让亲自审判此案,根据景福生的申请,先将涉案的木材查封扣押。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宏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款31240.12元。
判决生效后,张公让却告诉景、王二人:“你们胜诉了,但木材被人处理了,款被人冒领了,中宏公司的人也全跑光了。”一下子损失3万多元,这对两个农民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1997年2月1日上午,他们跨进了新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大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宗敏听完他们的申诉后说:“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要过问。”
景福生状告中宏公司一案很快被列为新沂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一号监督案件。中宏公司的115立方米木材被扣押查封在华强公司下属的木材托运站。据木材托运站的工作人员讲:木材是张公让同意由中宏公司处理的,处理款计6万多元,除31240.12元冻结在华强公司账户外,其余3万多元款当时就被中宏公司领走。9月中旬的一天,一个自称是中宏公司业务员的人手持盖有法院印章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将余款全部取走。托运站会计老刘悄悄到复印社将通知书作了复印,而后叫这个人写了一张领条,他记住了取款人“李志民”的签名。
尽管案件错综复杂,但“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及盖的印章是真实的。通过紧张工作,新沂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同志查明:该案审查过程中,法院民庭越权管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并多收了原告景福生3000元诉讼费,案件承办人张公让等人接受了原被告的吃请,收受了烟酒等礼品。
2月20日,在景福生到人大上访的第二十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一、从法院办公经费中先支出31240.12元赔付原告,因为法院负有对印章和法律文书使用管理不严的责任。
二、该案多收的3000元诉讼费如数退还原告。
三、由张公让等人将收受的礼品折款后退回原告,交法院纪检部门查处,对全体干警进行一次教育整顿。
四、对“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要一查到底,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缉李志民。
2月28日,景福生、王爱柱领到了应得的判决款31240.12元和多收的诉讼费3000元,以及张公让等人退还的礼品折款1120元。
公安机关受命后,选派精干人员,了解到李志民的真名叫李淑华。1998年2月25日,李淑华在大连被侦查人员擒获。
面对铁证,李淑华不得不交待了事情的真相。
1996年9月21日,判决书即将生效的前两天,中宏公司孤注一掷,由业务员李淑华直接找到了张公让,要求将冻结款全部取走,条件是给张公让5000元现金。盖好印章的空白“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张公让手头就有,他教李淑华如何填写,再三叮嘱,取到款后一定要把原件交回,绝不能留在华强托运站手中,实在不行,就用假名写一张收款条。并约好次日上午由张公让打电话安排好后李就去取款。当日中午,在法院的大门前,在庄严的国徽下,张公让与李淑华进行了一手交钱,一手交法院司法文书的肮脏交易。
1998年9月20日,张公让受贿一案经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定张公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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