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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勇作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制定行政复议法是必要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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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李伯勇作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说
制定行政复议法是必要的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定行政复议法是必要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在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所作的关于行政复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这次由法律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涉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等几个方面。
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一直是社会各界和几次审议关注的问题。李伯勇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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