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八次法制讲座 李鹏主持并讲话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4
第1版(要闻)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第八次法制讲座
李鹏主持并讲话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第八次法制讲座,李鹏委员长主持并讲话。他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这一目标,对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讲座开始前,李鹏委员长发表了讲话。他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它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特征,以及明确建立这个体系的立法任务和主要措施,将有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立法工作。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力量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已有了一个大体思路。随着实践的发展,对这一法律体系的认识还会不断深化。
李鹏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这个任务,将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5年立法规划,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研究成果,着手制定到2010年的立法纲要,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立法工作。
李鹏指出,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并研究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
要形成这样的体系,还需要制定相当数量的法律,其中不少立法项目的难度很大,立法任务仍然是十分繁重的。当前要集中力量,抓紧制定立法法、监督法、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的重要法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在立法中要特别注意各法律部门、各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努力提高立法技术,法律的规定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以使法律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今天讲座的主讲人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他以《关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为题,着重围绕以下几个问题作了详细阐述: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这一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基本特征,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今后的立法任务,为达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听取今天讲座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姜春云、邹家华、王光英、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吴阶平、彭珮云、何鲁丽、周光召、成克杰、曹志、许嘉璐、蒋正华,秘书长何椿霖,在京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