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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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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专论

  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
  刘海荣
  翻开1998年11月19日《中国妇女报》的头版新闻“三起杀妻案震惊宁夏”的标题让人触目惊心:刀刺、杖打、油烧,罪犯所用的手段令人发指,而竟然对自己的结发妻子下此毒手,更加让人难以接受,三位受害者无一幸免,全部被残害致死。《光明日报》转载了这三起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尽管舆论对此行径做出了谴责,杀人者也得到了应得的下场,但刑罚的处罚却无法挽回无辜妇女的生命。人们不禁要思索这样一个问题:在我们这个提倡男女平等的文明的现代社会里,怎么会有如此公然残忍的暴力行为发生呢?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封建传统的陈旧观念仍旧主宰着许多人的思想,尽管男女平等我们提倡了几十年,但在不少人的意识中,“夫”和“妻”的人格并不平等,“妻”是“夫”的附属品,家庭是一个封闭的圈子。于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民不告,官不究”的认识成为某些司法人员的传统信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妇女“家丑”不外扬,别人不打听也不会见怪;即使有些受害妇女找到有关部门告状,有关部门往往也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而将许多违法犯罪的事实淡化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不去重视。
  湖南省湘潭县姜畲镇金陵村42岁妇女杨友兰在生前的一封告状信中写道:“我们结婚19年,他打我不要有原因,也不要选地方,说打就打……”信上说,“我把情况告诉村干部,村干部让我报派出所。派出所说,要死了人才能出面”。结果,1996年3月的一个深夜,杨友兰真的被其丈夫用柴刀砍死时,她的口袋里还装着最后一封告状信。
  通过立法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已逐渐成为各国的共识。现在全世界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订立了明确的处罚条例。
  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情况,各级妇联组织已将制止家庭暴力列为近几年的工作重点。目前长沙、西安、唐山、鞍山、沈阳、湖州、常州等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条例;省一级的有关立法也正在酝酿之中,在湖南省和山东省,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已被纳入1999年的地方立法计划中。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也已成为各级妇联的主要工作之一。山东青岛市妇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的家庭暴力法医鉴定服务,为在家庭暴力中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减免费用的伤情鉴定,开拓了法律援助的新领域。
  各级妇联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举行各种形式的座谈会、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就家庭暴力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同时教育广大妇女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地方性政策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社会救助也只能是补救性措施,无法达到预防和消除的目的。为了遏制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公正司法,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和执法人员素质、思想认识的提高,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和社会预防作用。其次需要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群体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女性作为社会弱者的形象和地位,提高防暴抗暴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使妇女更要使男性认识到,对妇女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可耻的和不被允许的。任何人,不分性别与种族,他的生命与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是社会的愚昧和软弱态度纵容了暴力者的行为,暴力需要在萌芽状态就被坚决遏止。(作者为全国妇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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