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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子武器是非法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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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1-22
第4版()
专栏:

使用原子武器是非法的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周鲠生
正在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和政治家为着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消除世界战争危险,希望能够通过外交谈判和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工作,解决原子能问题的时候,美国操纵下的北大西洋集团理事会通过规定使用核子武器的方式的决议。如世界和平理事会约里奥—居里主席所指出,他们通过这个决议,好像采用这种武器这一原则本身已经得到通过似的;“好像这只是讨论关于使用核子武器的形式的问题,而事实上最重要的唯一问题是:是否可以使用这种武器这一原则问题。”
是否可以使用原子武器(包含氢武器以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这一原则问题,不但是政治问题,是人道问题,并且是法律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原子弹的发明和使用,标志着战争手段的发展的新阶段,预示着人类可能遭受的大规模毁灭的惨祸,从而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面临着一个最严重的新问题,那就是原子武器使用的合法性问题。
原子武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新出现的武器,在一般国际法中自然谈不到;海牙公约的战争规则中没有,也不可能有关于它的规定。一九四六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原子能委员会,规定它的主要任务为促成“从国家军备中取消原子武器以及一切其他大规模毁灭性的主要武器”。这个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理事国和加拿大组成的原子能委员会成立以后,曾积极进行工作,并提出了报告,可是由于美国妄想保持垄断原子武器的优势,不肯同意即时禁止原子武器的生产、使用和消毁储存的原子武器,委员会的工作没有结果。一九四八年以后,这个委员会也就实际停止工作。虽以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一致呼吁,世界和平理事会以及其他国际团体的多次决议,尤其苏联在联合国的不断提议,迄今无论通过外交谈判或联合国活动仍然未能就禁止原子武器问题达成协议。这乃是由于美国的阻力;美国侵略集团是始终打算拿原子武器做冷战的法宝,做侵略战争的主要工具的。
但是世界上迄今尚没有特别成立禁止原子武器的国际协定那个事实,并不证明原子武器的使用就是合法的。事实是,就是单从法律的观点说,国家是否可以合法的使用具有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如原子武器、氢武器之类,作为战争手段,在原则上是大有问题的。从古老秀斯的经典著作“战争和和平法”出世以来,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战争行为和手段的人道化。战争法的具体发展,从一八六八年的圣彼得堡宣言,一八九九年和一九○七年的海牙公约,以至一九二五年的日内瓦议定书,都是本着人道法则的。海牙公约郑重声明,凡本约所不及订入陆战规则之处,居民和交战者仍受从文明国家间的习惯、人道法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而产生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约束。海牙陆战规则第二十二条又声明“交战国采用伤害敌人的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战争法的一个原则是,如一八六八年圣彼得堡宣言所正式声明,不得使用那种武器,致已经丧失能力的人受不必要的痛苦;这一原则也列在海牙陆战规则第二十三条,作为特别禁条之一。战争法又一个传统的原则是承认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分别。一般的说,平民不构成敌对行为的直接目标,不得加以伤害。一九四九年日内瓦保护平民的公约,特别照顾平民的安全利益,像原子武器一类的具有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可能的破坏面如此广大,可能发生的恶果如此其经久远,如果交战国可以自由使用它,显然会使敌人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而且势必殃及广大地域的平民,打破传统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的分别。一九四五年日本的广岛和长崎遭受的原子弹的惨痛,以及一九五四年美国在太平洋比基尼岛进行的氢弹试验引致的日本渔民的伤亡和其他恶果,是举世皆知的。这种武器的使用,难道不可说是超过军事必要的限度,违反人道,因而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吗?海牙公约一般禁止轰击不设防的城市;在海军进行轰击的时候,对于不设防城市内的军事目标的轰击则不在禁止之列,但仍须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务使城市受到极少的损害。人们可以想到在原子武器的巨大的破坏力之下,无分军事目标或一般平民住区,将是玉石俱焚;甚至设防和不设防的城市,在相当近的距离内,也将一同殃及。这不是完全破坏了海牙公约限制轰击城市的规定吗?单从这一点上看,就是美国的国际法专家,也有不能不认为原子武器的合法性是可怀疑的。例如芬维克(Fenwiek)教授在他的国际法教本中说,原子弹的合法性之可疑在于这一个事实,即:它的活动面和破坏力如此之大,以致遵守对于轰击不设防的城市之限制成为不可能。
从国际法的大原则出发,现存的国际协定,特别是现已有五十个国家参加的一九二五年日内瓦议定书禁止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的规则,也可以类推适用于原子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的武器。日内瓦议定书指出“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和发明物受到文明世界舆论的谴责”。议定书签字国“为了要使各国在良心上和实践上受约束,从而公认这种禁止是国际法的一部分”,特承担下列义务:它们“承认这种禁止,同意把这种禁止扩大到细菌作战方法上,并同意彼此之间受这一宣言条款的约束”。日内瓦议定书的词句表现着禁止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的规则本身是宣告性的,质言之,就是确认既存的国际法原则。因此,原子武器使用的禁止,如英国劳特派特(Lauterpacht)教授所指出,对于形式上不受日内瓦议定书的拘束的国家如美国也是适用的。英国空战法的权威斯丕特(Spaight)早已断定,使用原子武器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必须认为是非法的。美国侵略集团疯狂地加紧原子武器叫嚣,不去考虑法律的后果,可是世界上站在和平和人道主义立场的法律家,必须揭破这种野蛮武器的非法性。
说原子武器的使用是非法的,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需要成立明文禁止原子武器的国际协定。一种宣告性的国际协定的禁条——确认原子武器的非法性,对于澄清各国对原子武器的立场,保证各国不使用它,是有必要的。为着防止各国非法制造原子武器所需要的国际监督以及对于违禁的制裁,也需要有国际协定来规定。联合国如果不是放弃它的保卫国际和平和安全的使命,就应当认真讨论禁用原子武器的提案,督促原子能委员会积极工作,早日促成关于禁止原子武器的国际协定。
原子能用于战争,将为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用于和平事业则是可以为人类造无穷的幸福的。我们一方面要宣告原子战争为非法,同时更要积极促进原子能在和平用途上的发展并为此目的争取国际合作。在这一方面,苏联起了带头作用。苏联宣布了第一个原子电力站的成就;它表示愿意对其他国家提供原子能应用的知识和技术材料,并对将来讨论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会议提出它关于原子电力站和工作情况的报告。这充分表示苏联促进国际合作的精神,值得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赞美和支持;这对于今年夏天预定在日内瓦召开的讨论原子能应用于和平问题的国际科学会议的工作成就,将是一种推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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