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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司委在京举行座谈会 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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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14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内司委在京举行座谈会
  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本报北京7月13日讯记者傅旭报道: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京举行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座谈会。与会者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部重要法律,填补了预防犯罪法律领域的空白。希望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根据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在今年6月28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座谈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在会上讲话说,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他们是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组成部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反映了党和政府对青少年培养的重视,反映了社会的要求,对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维护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稳定,对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他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两院”在贯彻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承担的重要责任。他说,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负有规划任务、协调工作、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等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他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内务司法委员会也要开展有关的调查研究,进一步了解、评估法律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在会上指出,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必须全社会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担负着重要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联组织应该深入基层,面向家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教育与保护子女,对子女起良好的示范作用。要帮助离异家庭的双方依法履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管教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绍芬在会上介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经过,以及这部法律所具有的立足预防,突出教育,突出家庭和学校的责任,突出净化社会环境,重视对不良行为的矫治等鲜明特点。她还对宣传贯彻这一法律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民政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也在会上发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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