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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观念处理“法轮功”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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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7-28
第5版(教育·科学·文化)
专栏:

  以法治观念处理“法轮功”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夏勇
  怎样看待和处理“法轮功”问题,既关系到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也关系到如何享有和行使公民权利,如何对待和保护公民权利。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照宪法和法律,中国公民已经享有许多权利和自由。应该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权利和自由。就修炼“法轮功”的公民而言,在享有健身强体的自由权利的同时,不要忘记认真履行公民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不要忘记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要忘记社会的、公共的利益。
  首先,要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要尊重其他公民对自己所尊崇的东西进行讨论和批评的权利,不要惟我独尊,动辄无理取闹。其次,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例如,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的行为,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第290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剧场、展览会、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291条);游行、集会、示威未依法律规定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或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第296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或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诈骗财物(第300条)。
  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还要注意划清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的界限,划清对共产党员的要求与对一般公民的要求的界限,划清一般违法活动与犯罪活动的界限。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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