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阅读
  • 0回复

涉外社会调查纳入管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8-02
第2版(经济)
专栏:

  涉外社会调查纳入管理
  本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对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国家统计局将从1999年8月15日起,对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任何机构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需要进行涉外社会调查资格认定的调查机构包括: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涉外机构的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合作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国内调查企业和业务范围中包括社会调查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国境内的外资调查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调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调查企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社会调查活动。个人和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