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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伤朋友脸面,无奈借钱;到期拒不还钱,无奈走上法庭;判决生效,债主却陷入了更大的无奈——借款不还愁煞私营老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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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1-20
第6版(乡镇企业)
专栏:

  恐伤朋友脸面,无奈借钱;到期拒不还钱,无奈走上法庭;判决生效,债主却陷入了更大的无奈——
  借款不还愁煞私营老板
  倪军
  黄元聪是四川省内江市政协委员、内江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日前,黄元聪先生投资创办了全国第一个美国加州提子种植基地——新疆伊犁可克达拉元聪葡萄庄园。然而,这样一位在新疆总投资已达数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家正满怀信心,决心为伊犁地区的经济腾飞作出更大贡献的时候,在黄元聪的家乡四川省内江市,却发生了一系列令人遗憾的事情。因为两起借款纠纷,使得其蓬勃发展的事业受到了极大的挫折,企业的经营也陷入困境。
  王畔祥是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洪森瓶盖厂厂长。他和妻子邓维菊两人从1995年9月到1996年10月,先后向黄元聪借款19.87万元,当时约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黄元聪多次催王畔祥夫妻还款未果。黄元聪便向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9日判决被告王畔祥、邓维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黄元聪的借款及利息。令人不解的是,去年6月已审结的案子,直到今天,被告王畔祥、邓维菊却仍未履行法院的判决。而被告王畔祥的资产情况表明,未执行的原因既不是被告无偿还能力,也不是没有个人资产。
  第二个案子是黄元聪与内江市体育中心、内江市体委的借款纠纷案。内江市体委下属的内江市体育中心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先后两次向黄元聪借款50万元,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满后,内江市体育中心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黄元聪多次向对方催收,对方仅偿还了4万元。黄元聪被迫于1998年4月诉请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审理借款纠纷。由于被告内江市体委是政府职能部门,此案的审理遇到了重重阻挠,久拖不决。在黄元聪的无数次催促下,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才于1998年12月30日判决内江市体育中心偿还黄元聪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17.71万元,内江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内江市体委和体育中心仍然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还债的义务。被逼无奈,黄元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5月10日,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执行,被告提出了要严格按照市委某同志指示执行,即两年归还本金,三年归还利息,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些乘机钻法律空子的人,绞尽脑汁,“借”企业家的钱来发自己的财。尤其是借私营企业的钱不还,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四川省内江市民营企业家黄元聪借款纠纷案就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这种现象如果不彻底根除,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家的宝贵精力应当投入到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去,而不应该白白地消耗在借款纠纷案上。我们编发此文,意在引起各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的重视,为私营企业的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宽松环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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