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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占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保障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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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8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高德占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保障种子事业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种子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种子坑害农民等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终于将有“法”可治了。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在作关于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种子法的出台,对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高德占介绍,种子法草案,就种质资源保障、品种选育和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种子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草案取消了以往有关条例所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的做法,对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均可经过审核、核发的程序后,取得种子市场的准入资格。这一规定,将有利于具备条件者参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按程序择优确定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
  高德占介绍,目前有的农民购买种子往往受到非法干预,一些地方甚至规定,只允许购买指定单位的种子。另外,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受到损失时,往往找不到责任人,即使得到赔偿也往往只是购种价款。对此,种子法草案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和可得利益损失。”
  草案还就种子管理中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等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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