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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生就刑法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村委会成员何时算“国家工作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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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12-18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胡康生就刑法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说明
  村委会成员何时算“国家工作人员”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崔士鑫报道:刑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村公共事务工作,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此作出一项法律解释。
  今天上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这一条款的解释草案作了说明。
  解释草案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依法或受政府委托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收、收缴乡统筹”等8个方面的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时,属于依法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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