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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实现历史性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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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6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立法聚焦

  兵役制度:
  实现历史性变化
  本报记者吴兢
  “穿上绿军装,戴上红五星”,这曾是一代代青年人的梦想。绿色的军装、绿色的军营,对青年人有着无尽的魅力。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并于当日开始施行,就此实现了我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性变化。
  早在1998年10月,一年一度的征兵开始在各地热烈展开之时,10月27日至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审议了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审议的议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于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央军委委员于永波说,原《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国防观念、依法保障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确立,有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些规定在施行中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如今,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谷善庆说,兵役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未来的战争是高技术的局部战争,相对需要一支雄厚的稳定的技术队伍。而现行的兵役法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对于一些技术性工作,如司机、操作手等,都还得从其他地方的专业人员中调配。从总体看,志愿兵的增加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这次对原《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兵役制度;缩短义务兵服现役期限;改革志愿兵服现役制度;调整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期间的误工补贴;退伍军人安置;对违反兵役法规行为的惩处等等。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兵员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志愿兵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我国志愿兵的比例已占士兵总数的18%,到2000年底将增加到35%,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部队,志愿兵数量将接近或超过义务兵。
  原《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因此,修正案删掉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此次修改《兵役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缩短义务兵服现役期限。
  原《兵役法》第十八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现役的期限为:陆军1至2年,海军、空军1年。
  从实践情况看,义务兵服役期限太长,公民的兵役负担不合理,影响青年应征的积极性。特别是随着大批独生子女进入役龄,服现役时间过长,青年及其家长心理上都难以承受。不但影响征兵工作的进行,而且影响了士兵安心服役。因此,修正案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对于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规定,修正案则决定予以取消。因为,随着志愿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没有必要再保留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了。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永宁说,修正案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成两年,个人及其家庭容易接受,有利于鼓励参军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兵役缩短,周转率提高,也给更多的青年提供了从军机会。
  对于志愿兵制度,修正案也进行了改革。因为现行志愿兵制度在实行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义务兵一旦选改为志愿兵,就要再服役8至12年才能退出现役。这种一改定终身的办法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不利于志愿兵队伍的全面建设。修正案将志愿兵一次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并且将志愿兵最低的现役期限减为3年;将志愿兵最高的现役期限增加为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原《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进行安置的基本原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对《兵役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修改补充,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国家鼓励退伍军人竞争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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