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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发生的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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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不该发生的血案……
  马中东
  ●尊重自己的感情,更要尊重道德、尊重法律。
  1998年10月14日,一起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第三者”被刺死,夫妻二人被判刑——这样的结局,令人慨叹,更令人深思。
1
  今年32岁的宋秀琴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她与丈夫刘立日子一直过得较为平稳、舒心。
  1992年夏天,刘立在开封火车站货场帮朋友收运西瓜时,认识了小他3岁的唐玉梅。从此,他们生活失去平静,一幕悲剧也在不知不觉中上演。
  唐玉梅是一个不幸的女人。她出生在一个较为贫困的工人家庭,中学毕业后一直未能找到固定的工作。1990年,其夫王某带着家里全部的钱款,说是去云南做生意,却一去再无音信。她带着刚刚两岁的儿子艰难度日,历尽了千辛万苦。
  刘立了解到唐玉梅的身世后,颇为同情,在生活上给予了她很多的关心和照顾。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个人的关系日益密切。他们不顾家庭和道德,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而且越陷越深。
2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宋秀琴对经常夜不归宿的丈夫渐渐有了察觉。不久,她便发现了丈夫刘立与唐玉梅的不正当关系。
  多次劝阻和吵闹都无济于事,宋秀琴只好提出离婚。1994年初,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后,刘立和唐玉梅在开封南郊租下一处房子,开始非法同居。一年后,刘立才征得家里人的同意,让唐玉梅搬到家中和他同住。
  半路“夫妻”自有其难处。由于双方都有小孩,在照顾子女方面难免要发生一些摩擦。况且,刘立与宋秀琴多年的夫妻情分也不可能因为一纸离婚证书便一笔勾销,他们之间偶尔的交往也常常引起新的纠纷。久而久之,刘立与唐玉梅之间矛盾日益激化,感情发生了无法弥补的裂痕。
  在一场争吵之后,刘立与唐玉梅终于分手了。
  随后不久,刘立便将前妻宋秀琴接回了家,未办结婚手续,便又继续共同生活。
3
  与刘立分手后,唐玉梅的生活再次陷入无依无靠的困境。她把这一切都归罪于刘立的前妻宋秀琴,认为如果不是宋秀琴的参与,刘立不会与她分手。
  1997年10月17日晚上,唐玉梅再次来到刘立家。宋秀琴将她堵在门口。两人言词不和,便开始厮打起来,两个人的脸都被抓破了。
  刘立和在房里说话的两个朋友闻声赶来,将她们拉开。
  唐玉梅自感吃亏,便说:“你们俩在家等着,我饶不了你们!”
  唐玉梅回家后,打传呼叫来两个朋友,要他们和她一起到刘立家“报仇”。
  当晚10时左右,唐玉梅再次到刘立家。叫开门后,与她同来的两个人拉住了刘立,唐玉梅乘机冲到屋里,持刀向宋秀琴扎去。宋秀琴急忙躲开,并顺势抓住唐玉梅的手,将刀夺下。两个人在继续厮打过程中,宋秀琴用刀扎了唐玉梅右大腿一刀。唐玉梅痛叫一声,受伤倒地,鲜血如注,霎时染红了一条裤腿。
  在外面的人听到叫喊声,匆忙赶到屋里。他们看到唐玉梅伤势严重,便和刘立、宋秀琴一起将唐玉梅送往附近的铁路医院抢救。
4
  医院急救室外,宋秀琴等人内心充满了恐惧。后来,医院的大夫说:“人快不中了,去通知家里人吧!”宋秀琴闻听此言,更为惊慌,便和刘立商议决定逃跑。
  他们匆匆回家拿了钱,跑到火车站,见一辆火车即将开走,没有顾上问车是往哪个方向开的便冲了上去。
  以后的几个月,他们两个一直在外地流浪,直到钱花光了才回到开封。不久,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归案。
  唐玉梅于事发当夜不治身亡。1998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宋秀琴犯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刘立犯窝藏罪,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秀琴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正当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立,帮助被告人宋秀琴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宋秀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秀琴赔偿被告人家属经济损失4380元。
  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5
  一场悲剧就这样落幕了。然而,案件的发生却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索和遗憾。
  诚然,被害人唐玉梅是不幸的,而造成其更大不幸的却恰恰是她自己。丈夫携款外出,一去不返,在杳无音信数年后,她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另建新的家庭。但是,她没有。她最后选择的是插足别人的家庭,与有妇之夫非法同居。这是她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酿成她人生悲剧的根源。
  宋秀琴也是不幸的。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第三者”插足解体,而当她与丈夫重归于好,准备开始新的生活时,却又等来了长达数年的牢狱之苦。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自卫是一种本能。但是,当她把刀夺去后,是不是可以采取其它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呢?应该说是完全有可能的。
  刘立是一个应该谴责的人。由于他生活态度不严肃,导致了两个不幸女人之间的争斗。而他和前妻一起外逃,又说明他法制观念不强。法庭判其缓刑,主要是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而10岁的幼女无人照料、年迈的老父无人赡养。然而在道德的法庭上,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轻他的“罪责”。
  不该发生的血案毕竟发生了。它再次提醒人们:尊重自己的感情,更要尊重道德、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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