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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得私下交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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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土地不得私下交易
  原告刘祖伦、被告李德华,均系江西省南康市人。1998年7月,原告刘祖伦在江西省南康市唐江镇规划区获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尔后与被告李德华签订将其中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的协议。不久,双方对剩余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原告以所签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没有更换土地使用证书,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原1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告。
  经协商,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在原告返还价款,被告退出土地的同时,近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予以准许。
  〖点评〗此案审理时,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被告私下转让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民事制裁,责令退出土地和返还已经取得的价款。
  而根据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土地仍然不能私下交易。其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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