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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亦需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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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法治论苑

监督亦需依法
宁雯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党的十五大报告也要求“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视察,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听取有关部门专题工作汇报,开展个案监督等形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好评,支持和促进了有关部门改进工作,使人大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亦得到改善和提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注意到,加强监督亦需依法,应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否则,监督就失去了效力,也失去了权威。要防止把人大的集体监督变成少数人大组成人员个人行为的倾向。尤其是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不能变成代替执法部门办案,干扰或影响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办案。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调查研究,用心把握尺度和分寸的敏感问题,过及不足,都会对人大机关及“一府两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李鹏委员长在谈到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个案监督时曾经指出:“个案监督不是单纯为了纠正个别错案,主要是督促司法公正。公正司法首先是法院加强自身建设。人大抓典型事例,帮助促进。”李鹏委员长的这一讲话精神应成为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评议省高级法院工作时提出的“监督不越权,评议不干涉,督察不办案”原则,就是充分领会了宪法和法律的精髓,准确地把握住了开展监督工作与不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分寸和界限。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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