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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倾听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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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
专栏:

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倾听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依靠人大代表开展检察工作,这是我国的国体、政体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保证。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的观念,把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努力探索自觉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从国家大局出发,对建设好检察队伍,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非常中肯、深刻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高检院机关首先进行学习讨论,眼睛向内,深刻反思,研究改进意见。同时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代表们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以此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强大动力。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和工作机构,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检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并对联系工作的内容、机构、办法和程序作了规定。
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真心诚意地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开展了走访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座谈、送阅材料、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认真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接受代表转交的群众控告、申诉等。
四是认真落实和办理人大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案件。凡是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和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所反映的案件,高检院都逐一列出清单,列入督办事项,认真负责地落实和办理,并及时反馈。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评议检察工作,配合各级人大组织代表视察检察机关,认真倾听意见,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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