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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又抗法 如不严惩后患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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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超标排污又抗法如不严惩后患大
本报记者王华兴
日前,读者来信反映地处宝丰县的平顶山市宇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宇新公司)拒绝交付十几万元的排污费,造成不良影响。为弄清事实真相,记者不久前到平顶山市宝丰县进行了调查。
拒不交纳排污费
宇新公司是一家生产瓷质玻化墙地砖的合资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但是,该公司于1996年3月在没有验收和取得合格证的情况下,便擅自开工生产。1997年1月以来,环保部门又多次通知宇新公司总经理刘中原必须申请验收,但他置若罔闻。而被噪声污染的群众不断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局监理人员多次找刘中原,让他治理噪声排放,刘中原既不申请验收,也不进行治理,更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局不得不依照有关法规对宇新公司加收3倍超标准排放排污费。
1998年9月14日,环保局对宇新公司下达了1月至8月共计13.1万元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刘中原以环保局乱收费、乱罚款为名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无奈,监管人员只好于9月15日用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通知书邮达宇新公司。从9月15日到11月20日,监理人员带着执法证、收费许可证多次到该公司催交排污费,并提供了有关法律、收费许可证及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复印件,刘中原根本不予理睬。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既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宇新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环保局根据《河南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4日申请宝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阻挠法院执行公务
宝丰县人民法院接到环保局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办案人员经过认真审查,认为环保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该院院长秦全喜为慎重起见,专程到环保局进一步核实后,于1998年11月28日批准立案。30日,该院给宇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置之不理。此后,办案人员又多次到该公司让其履行义务,刘中原及公司其他领导均不表态。宝丰县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作出查封宇新公司7277.77平方米地板砖的裁决。
12月19日,该院4名干警到宇新公司见到刘中原,并将执行裁决书的内容告诉他,刘中原却一句话不说甩手走了。在查封地板砖时,公司有关领导和仓库人员不配合,只好采取异地查封。当两辆货车开到该公司大门口时,门卫及一名干部将大门锁住。县人民法院环保庭韩红光上前说明来意,被他们抓住衣服领子推推搡搡,法院干警依法将阻挠执法的副经理等人拘留,并强行打开大门,装了600件地板砖。此时,该公司部分职工到大门口进行阻拦。在相持中韩红光上前讲解法律知识,宣读裁定书,劝说不明真相的人让开道路,一名司机反而开出一辆铲车横在大门口。干警询问司机为什么这样做时,司机说:“是公司领导指派的。”后来,县领导派人做工作后,法院干警撤离现场,一辆吉普车和两辆货车却被该公司职工扣留。
法院干警被迫终止执行后,宇新公司还不罢休。12月21日上午,该公司又出动部分职工到县政府围攻县长陈海芹,在县委某领导干预下,法院于21日下午将被拘留的人放出。
姑息迁就留下后患
宝丰县有关领导虽然用行政手段暂时平息了这场抗法风波,但在社会上以及执法队伍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环保局监理站站长杨长新对记者说,刘中原曾给碳素厂等企业打电话说环保局收排污费是乱收费。杨长新还说,抗法一案发生后,在半个多月时间里,已有几十人要求环保局退回排污费,尽管环保局专门组织一批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宣传解释,但还是有人说是乱收费、乱罚款。据了解,县环保局监理站现已无法征收排污费。
宝丰县人民法院环保庭韩红光对记者说,如果不认真追究此案,宇新公司的抗法风波将会在其他单位重演,这样一来,我们今后将无法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宇新公司总经理刘中原和有关人员违法抗法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宇新公司违法、抗法行为尽快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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