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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每一件文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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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4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面对文物非法流出国门的问题,我们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内法,也有国际文物公约。拿起这些法律武器,我们有理由——
追回每一件文物
方骥
近百年来,祖国珍贵文物大批被盗外流
我们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源远流长的文明史,如果从1929年我国考古学家裴文中先生在周口店发现旧石器时代早期“北京人”头盖骨的“北京人”生活年代算起,则早在距今20—70万年前,中华大地上就有了早期人类的活动。历代先民为我们创造并遗留下了灿烂的地上地下物质文化遗存,极大地丰富了我们民族的文化、艺术、科学事业,也是我们民族团结、凝聚、增强民族自信心的精神财富。
不幸的是,随着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祖国的珍贵文物成了外国不法分子首先窥视和攫取的目标。从1840年到1945年,除了各帝国主义国家在历次侵华战争中用枪炮直接劫掠,和帝国主义的探险家巧取豪夺外,一些中华民族的败类,也乘机“走洋庄”,为一己私利,不惜盗卖先民遗存。所以,当已故裴文中先生以及仍健在的贾兰坡先生每一提及具有重大人类学价值的完整“北京人”头盖骨在1941年被几个美国人弄得下落不明时,莫不痛心疾首;已故北大王重民、向达教授在伦敦、巴黎检索被掠夺去的敦煌旧藏与5—8世纪的绢画、写经、文书时,发现其总数竟达5万多轴、卷、册,而不禁泪下沾襟;另据南京艺术学院林树中教授认定现在有据可查的流失海外的中国历代名画竟达2.3万件,而且各公私收藏者都有相当储存,品类齐全;再看看我国各石窟寺,竟然没有一处不遭到破坏劫掠。集中北魏和隋唐造像精华的洛阳龙门石窟大、小约15万尊造像,大都身首分离,惨不忍睹,甚至连高达17.14米、雕造于盛唐时代的奉先寺大卢舍那佛像也难逃恶运,因体积太大,不便盗运,而被丧心病狂地砍下了双手,现陈列于美国纽约大都会博物馆。这些盗卖活动给我们的历史文化遗存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新中国,曾成功地遏制了国宝的外流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贯重视保护祖国文物,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为抢救山西赵城广胜寺金代藏经免遭日寇劫掠,八路军几名战士曾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48年初,毛泽东同志经晋绥解放区去河北平山西柏坡途中,在五台山塔院寺停留时,曾严肃批评了当地干部、群众在土地改革中不注意保护文物的行为,制止了对五台山寺院文物的继续破坏;1949年建国后,河北省遵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于1951年3月逮捕、审讯后,枪决了最后一名聚众盗掘清东陵景陵(康熙陵)、定陵(咸丰陵)、惠陵(同治陵)及其他陪葬园寝的主犯王绍义,此前其他6名盗陵不法干部和村长已先后被处决。与此同时,人民政府对各大城市的古玩业进行了全行业改造,制定了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特别值得大书特书的是在当时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周恩来总理亲自过问,国家不惜重金,由郑振铎、王冶秋、徐鸿宣等先生出面组织,香港爱国热心人士支持协助,从香港抢救回来一大批行将流散国外的珍贵文物。纵观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除了“文革”十年浩劫这一特殊历史时期之外,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是做得比较好的。
进入90年代,情况又如何呢?
请看1996年11月笔者和几位朋友挥泪写给有关领导请求查处的《1995年和八五期间十大中国文物疑案》的部分内容吧:
……
一、光亮如新的“越王者旨于赐剑”如何流落香港?
距今2400年前的著名越王勾践之子者旨于赐的佩剑,1995年10月在香港市场出现,该剑是迄今所有出土古剑中最完整、锋利如新的一件。
二、稀世奇珍的楚王?审(熊审)铜器群如何流落境外?
1995年2月,春秋时代著名楚庄王之子楚共王?审铭文的大批铜器群在香港市场出现,并很快流散到世界各地。
三、举世罕见的秦庄公铜器群及金棺饰如何流落异国?
1995年标有秦庄公铭文的青铜器继续在香港市场出现,其中刻有长篇铭文的一对秦公壶已流入美国,上百片金棺饰片已流入法国。
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晋国铜器和玉器群如何在香港继续出现?
八五期间,继晋成侯、厉侯、釐侯等铭文铜器群、玉器群在香港市场出现并转口英、美、日后,标有晋楚成濮之战史实的晋文公重臣狐偃(《史记》、《论语》作咎犯、子犯)铭文的铜器群又陆续在香港市场出现,其中各有一套编钟流入台湾、日本。
……
我们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追索文物
我们中华民族自古多慷慨悲歌、见义勇为之士,追索流失海外的祖国珍贵文物,海内外有识之士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早就开始进行了。例如上海博物馆的马承源先生四处奔波募集款项,1996年从香港赎回即将流失国外的“越王者旨于赐剑”,以及部分晋吴编钟等重器;香港何鸿章先生慷慨解囊使流落港市的吴王夫差盉重返桑梓;爱国台胞陈永泰先生当确知自己购进的18尊彩塑罗汉、童子头像是国际文物走私集团从山西灵石资寿寺盗割走私来的赃物后,毅然捐献回国,经两岸海基、海协两会安排,这批塑像已于1998年在资寿寺故地归位复原,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从根本上讲,对非法出境珍贵文物的追索回归工作,还是应当充分依据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国家之力,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历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建议》、《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和公约》,以及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威尼斯宪章》是举世公认、各联合国会员国和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国际公约。
我国是联合国上述公约的缔约国,也是文物走私的主要受害国,依照国际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国际海关组织等密切联手合作,开展文物追索回归工作,是我们应有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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