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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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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公民建言

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
肖天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一规定是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没有的。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对于扩大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是十分必要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地位。过去,有些地方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但仅仅是听听村民反映,搜集一下群众意见,个别地方甚至走过场,流于形式。村民代表会议不是一个咨询机构,而是有权“讨论决定”问题的机构,在村民会议授权的前提下,它有权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广大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过去,有些地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随意性很大,今天找你来,明天找他来,这次找十个,下次找二十个,还有的随意找几个党员、干部,开成了党政联席会、干部会。这种人员不确定的组织形式,削弱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性。从组织上规范村民代表会议,首先要确定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人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至于代表的具体数额,各地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地行政村规模大小、居住分散与否等条件,加以确定。其次要坚持通过选举产生代表。有了“推选”的程序,才能体现代表的“代表性”,增强代表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增强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问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达不到法定人数,不能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统一的,不应草率决定,可以让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下次会议再议,也可提交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八个方面的事项,这充分体现了村民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权力的广泛性。这是针对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而确定的。目前,就多数地方而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让村民参与讨论决定的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够。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由广大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这应该成为我们确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各地还可从本地实际出发,作出一些更具体的规定,把本地那些广大村民关注、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或者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的事情,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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