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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购物卡——该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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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5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热门话题

代币购物卡——该禁
最近,国务院纠风办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不正之风。我认为,一些大商场发售的购物卡当属代币购物券的一种。它的出现有很多危害:
首先是触犯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商场发售的代币购物卡,与代币票券的性质是一样的,虽只在指定商场购物,但还是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人民币唯一合法货币的威信和形象。
其次是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发给职工或赠给个人,用行政手段迫使持卡人到指定商场购物。这样做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
第三是有违《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场发售购物卡造成没有出售商品背景下的现金大量回笼,所形成的虚假现象不能真实反映商场经营状况,一旦商场经营欠佳或信誉受到损害,就会出现持卡人疯狂抢购的严重后果。深圳市就曾发生过多起消费者花钱买了卡,后来商场倒闭,消费者持卡买不到货的争议大案。这种侵权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损害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四是发售代币购物卡不利于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纵观购物卡持有者,虽也有一些人是自己花钱买卡,但大多数是单位集体购买后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或作为“礼品”送给有关单位。从宏观上讲此举无疑增大了消费基金,但在微观的单位财务账上却反映不出来。因为商家销售购物卡可以迎合购买单位需要,开出适宜报销入账的发票,避免直接发钱发物的嫌疑,绕开了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作为进贡的“礼品”,上千元的几张购物卡,弹指挥出,潇洒时髦,比直接送物送钱更显得气派。购物卡的发售为隐蔽行贿提供了方便条件。有的商场发售购物卡时还有一定的手续费回扣,往往落入经办者个人口袋。
代币购物卡既侵害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又侵犯了集体、个人拥有的合法权益,还妨碍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对其予以禁止、取缔、打击是有法律依据的,有关执法监督部门一定要依法查处,堵源截流,决不姑息。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和县支行田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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