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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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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2-25
第12版(社会经纬)
专栏:

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
●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参加幸运抽奖活动弊大于利
●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网络化体系
彭睿瑜事件发生后,记者特地走访了共青团中央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他们认为,发生在衡阳市的16岁女生状告学校事件,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案件。16岁的中学生彭睿瑜,在参加电视台的节目时成为幸运观众,并摸中大奖,学校在未征得该生及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奖品进行了处置,这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犯。由于这一事件的发生,学生在学校受到孤立,成为不受欢迎的人,更是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及社会有关方面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彭睿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摸中大奖在普通人看来是一件好事,但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类似幸运抽奖、摸奖活动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弊大于利。18岁以下的学生尚属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来教育和引导。参加幸运抽奖、摸奖活动,虽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却也十分容易助长学生的投机心理,不利于帮助他们养成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品格,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学校、家长及有关方面不应组织或者鼓励学生参加这类活动。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利益的共青团组织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权益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各级团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贯彻,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构建维权工作体系,积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大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力度,从1999年开始,各级团组织还将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法律责任,严格执法,协作配合,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建立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网络化体系,以更好地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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