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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指导意见 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扩大内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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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4
第3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指导意见
  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扩大内需
  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记者吕鹏)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指导意见》指出,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生产,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
  《指导意见》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消费信贷投入,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发展目标;要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增量,以后逐年递增。1999年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为鼓励消费者使用消费贷款,《指导意见》将个人住房贷款由普通住房贷款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同时,降低消费贷款的首付比例。对购买住房、汽车的贷款的比例可在严格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款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情况自行掌握。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账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将借贷消费意识引入个人消费观念。
  《指导意见》指出,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照不同的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要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从上至下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消费信贷工作人员队伍。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确定自己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咨询业务,为客户当好参谋,提供适当的中介服务。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顾客申请贷款,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多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指导意见》最后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消费信贷工作。要注意跟踪了解住房信贷和汽车贷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对消费信贷发展规划、计划推出的品种方式和有关的实施办法,可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各行要对消费信贷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指标,将执行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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