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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服务适当增加农贷总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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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4
第3版(经济)
专栏:

  改进服务适当增加农贷总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贷工作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3月3日讯 记者施明慎报道:针对农村金融服务跟不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地区仍然存在农户贷款难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
  《指导意见》包括十方面内容,主要是:
  一、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当地人民银行要做好业务基本分工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农村金融机构在安排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贷款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生产服务组织,有步骤地提供建房等消费性贷款。
  三、优先发放对农户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与乡村干部密切配合,逐户了解农民对粮棉生产贷款的需要,并主动、及时发放贷款。对农业机械服务专业户、农民运输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交通运输工具、自筹资金达到60%左右并办理财产保险和以农业机械和运输工具作抵押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40%左右的贷款。贷款期限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最长可定为3年。进一步办好小额扶贫贷款。
  四、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机构,做好对农户的服务。农业银行对许可经营良种的种子公司的贷款要及时安排,同时要加强种子贷款的管理。积极支持有权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当前抗旱和春耕备耕的需要。
  五、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发展粮棉等商品生产基地。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有国有、乡(镇、村)办企业按市场需求搞好农产品加工。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乡(镇、村)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七、扩大农村市场,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城市商业企业到农村销售工业品。对确能还本付息的供销社及承包经营人,要支持扩大工业品销售。
  八、逐步增加农业贷款,提高农业贷款的比重。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按贷款条件及时满足农民和农业集体经济对贷款的合理需要。农业银行分支行资金不足,由农业银行及时调剂,仍然不足的,由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剩余资金都可以用于发放贷款。资金不足,由县联社相互调剂,仍不足的,可由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
  九、努力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对农户和企业的贷款风险,要立足于对农户和企业还贷能力和资信的实地了解。对农户粮棉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用担保和抵押方式,可在农户自愿签署粮棉销售扣还贷款委托书后及时发放。对其它数额较大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也可采取其它各种方便有效方式提供保证。县、乡政府要尊重银行贷款自主权,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十、做好农村信贷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深入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了解对贷款的客观需要,及时分析所在地区贷款数量和结构,落实农村信贷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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