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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消法》更完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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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1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一调查机构在街上问行人:“你最熟悉的法律是什么?”人们回答最多的是“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盼《消法》更完善
  本报记者李丽辉
  “3·15”成了节日
  去年10月,杭州上城区一名小学生在一个体文具店买了一支活动铅笔,发现质量不好要求退换,遭到店主拒绝。这个小学生随即拨打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干预下,小学生依照《消法》如愿以偿调换了铅笔。这个小学生说,同学们都知道买东西出现纠纷时,打消费者投诉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消法》从1994年开始实施至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觉醒。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更让消费者的这种思想认识转变为实际行动。每年的3月15日,消费者不但可以享受到比以往大为改观的各种服务,而且平时购买的有问题的商品也能在这一天得到商家的退换或维修,“3·15”真正成了全国消费者一个扬眉吐气的节日。
  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探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路子,为消费者投诉申诉提供快捷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福建、浙江、北京、上海、河北、陕西6省市在全省(市)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山东、四川、安徽等16个省(区、市)也在部分地市建立了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其他地区也建立了投诉台、投诉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据统计,从1994年到1998年9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处理消费者投诉、申诉争议265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5.7万多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8亿元。
  “王海现象”引出的思考
  《消法》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它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促进商业服务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也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打假专业户”的出现,就是《消法》直接“催生”的结果。
  然而,“王海现象”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出了《消法》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王海与商家的索赔纠纷案件,有的地方执法部门认为商家售假构成欺诈,王海可作为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也有的地方执法部门则认为王海“知假买假”,所购商品不是为了消费,因此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依据同一个法律对同一种行为竟然作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说明《消法》的确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农村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涉及垄断性行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案件,解决起来往往阻力重重;随着电脑、手机、汽车、商品住宅等新的高档消费品及新的服务行为进入百姓生活,一些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因此,人民群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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